
亲爱的校友们:
2017年6月18日人文学院校友会正式成立,近300名海内外校友齐聚一堂,共同见证这个让人难忘的时刻——从此我们的校友有了自己永远的家!无论外面的世界如何变幻,校友会的温暖和相互支持永远会照亮我们前行的路!
2016年11月,人文学院校友会筹备工作开展以来,短短几个月内有上百名校友通过微信、邮件、电话等方式聚合在一起,对学院的殷切关怀也溢于言表。学院的学生培养、科学研究、师资建设等方方面面都得到了校友们的热切关注和支持!为给更多的校友、社会各界贤达人士助力上财、感恩母院提供帮助,学院在母校百年华诞之际成立“人文学院发展基金”,旨在支持上财人文学院学生培养、科学研究、师资建设等方面的发展。
一流的大学要有一流的人文积淀,上海财经大学的人文教育源远流长,至今已有百年之久。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商业专修科开办时,就已经开设了文史哲类课程(国文、国语、中国通商史、伦理学),由柳诒征、王伯沆、顾实等国学大师主讲。1921年,南高师商科迁沪,由国立东南大学分设上海商科大学发展至国立中央大学商学院。学校依然延续“南高学风”深厚的文史哲传统,文史哲和新闻学、社会学等系列课程始终存在,奠定了百年上财深厚的人文基础。在学校跨入新百年的发展之际,人文学院也将继续秉承传统、立足上海、面向国际,争创“一流”!当然,在前进的道路上,人文学院离不开所有校友的关心和支持!各位校友,请我们携起手来,为人文学科的发展建设筹谋划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
具体事项说明:
一、捐赠额度
1.自愿原则,重在参与。捐赠金额每人100元起,不设上限;
2.若捐赠意愿超过5000元,请直接接洽上财人文学院校友会办公室:魏南海021--65901097、13564754445 ;刘凯021--65901281、13917576255 。
二、捐赠用途
校友捐赠取之于校友,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捐赠数量及具体情况用于支持学院的师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相关的活动,具体包括:
1、支持学院学科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有关事项;
2、国际科研交流活动;
3、实验室建设与数据库开发;
4、优秀学生的资助与奖励;
5、其它有益于学院建设发展的项目。
三、捐赠反馈
1.每一笔捐赠,都将定期公示于上海财经大学基金会及上财人文学院官方微信、官方网站;
2.凡参与捐赠活动者都将提供捐赠收据或捐赠证书。
四、捐赠管理与监督
由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捐赠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与监督,资金捐赠的数额、来源以及使用情况将通过学院网站向全体校友公开,接受捐赠人和校友的查询与监督。
常见问题:
捐赠方式
1、微信扫描二维码在线支付捐赠
注:扫描二维码进入捐赠界面后,请在捐赠项目一栏中选择“上财人文学院发展基金” 。
2、基金会官方网站直接在线捐赠
http://fund.sufe.edu.cn/xsjz.shtml
3、银行转账
户 名: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账 号:100122490930015519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五角场支行
注:汇款时请备注捐赠项目为“上财人文学院发展基金”
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
上海财经大学基金会秘书处
电话:86-21-65904398
邮箱:jjh@sufe.edu.cn
邮编:200433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武川路111号上海财经大学创业中心二楼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上海财经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人文学院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与上海财经大学的“复合型、外向型、创新型”卓越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相结合,特设立本基金。
第二章 基金及基金管理
第二条 本基金命名为“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发展基金”,旨在推动当代中国人文学科人才的培养与学科建设,为上海财经大学人才学科培养提供帮助。
第三条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由人文学院发起设立,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校友的不定期捐赠。基金以捐赠方式捐给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由该基金会进行集中统一(含账户)和定向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为了有效地促进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基金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第五条 为了基金的持续发展,设立基金顾问委员会。
第六条 基金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的组成由人文学院负责,办公地点在人文学院。秘书处对执委会负责。
第七条 本着促进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该基金将由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运作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基金的年度收益部分划到该基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基金主要用途:
1、支持学院学科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有关事项;
2、国际科研交流活动;
3、实验室建设与数据库开发;
4、优秀学生的资助与奖励;
5、开展基金的宣传、募集等活动,该项支出不超过每年可使用额度的30%;
6、由执委会讨论决定的学院其他公益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经执委会委员多数同意后,可以对该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条 该基金管理办法一式三份,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人文学院、出资方各持一份。本办法由基金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